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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封专题/Sealing-project

 

VOCs在石油化工行业的控制
导读

    VOCs是空气中普遍存在且组成复杂的一类有机污染物的统称,主要包括烷烃、烯烃和芳香烃以及各种含氧烃、卤代烃、氮烃、硫烃、低沸点多环芳烃等物质。在大气中,VOCs可以产生臭氧,危害环境。同时,它还可以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,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(可吸入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),进而危害人体健康。
机动车尾气排放、燃料燃烧和工业活动是我国人为VOCs污染的三大来源。而据估算,因工业活动而导致的VOCs排放量占整个人为源的40%。同时,近年来,我国工业源VOCs排放还呈逐年增加趋势,石油化工行业VOCs污染突出。工业源VOCs具有排放强度大、种类多、持续时间长、波动大等特点,更易威胁人体健康,影响生态环境。,在机动车和固定燃烧源VOCs减排受限的情况下,欲降低大气中VOCs污染水平,只能依靠控制工业排放。
■ 什么是VOCs?
■ VOCs对健康与环境危害
■ VOCs污染的排放源
■ 我国的VOCs污染控制及实施标准
■ 欧洲国家的VOCs分级控制标准
■ 美国VOCs控制
■ 基于物质平衡的VOCs排放控制
什么是VOCs?
    VOCs学名挥发性有机化学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VOCs)。它是人工合成的并会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汽化。VOCs 的特点是蒸发温度比水低。大多数在水中发现的合成化学物质,比如杀虫剂和除草剂,就是VOCs。
    一般我们所指之VOCs系在标准状态下(20°C, 760 mmHg),蒸气压大於0.1 mmHg以上的有机化合物.此外,在「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」及「半导体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」中对挥发性有机物定义为:系指有机化合物成份之总称.但不包括甲烷,一氧化碳,二氧化碳,碳酸,碳化物,碳酸盐,碳酸铵等化合物.大部份之VOCs具有高度之光化学反应能力,即在阳光下经由紫外线之照射,排放於大气中之VOCs很容易被氧化,而氧化所形成之游离基(Radicals),会再与大气中其他化学成份,例如NO等反应,形成高浓度之臭氧及其他过氧化物(如PAN等).
    在所有之VOCs中,并非每一种VOC皆有相同之光化学臭氧形成潜势(Photochemical Ozone Creation Potential,POCP).美国环保署列举了11种不易参与光化学反应之化合物,扣除这11种化合物之外的VOCs,统称为反应性VOC,然而,由於一般环境空气品质中碳氢化合物之自动连续监测仪器,其监测项目只有总碳氢化合物(Total Hydrocarbon, THC),甲烷(Methane, CH4)及非甲烷碳氢化合物(Non-methane Hydrocarbon, NMHC),而THC为CH4及NMHC之和,其中NMHC并未再予以细分,故一般即将NMHC等同为VOCs.
整体而言,广义之VOCs即指以气态方式存在於大气中之所有有机化合物;狭义言之则为扣除CH4及CFC等11种非光化反应性之有机化合物。其来源包括在炼油,石化等工业,各种氧化,蒸馏等单元程序与单元操作中的制程排放口与设备元件轴封处等,皆有可能逸散排放出化学反应状态中之VOC;或者在炼油厂,油库,加油站之贮槽,可能因日夜温差效应及进出料作用,而由呼吸阀逸散出大量的油品。此外,在加油站加油之同时,或车辆的油箱以及曲轴箱,亦有可能逸散出油品。
VOCs对健康与环境危害
臭氧污染、大气细粒子(灰霾):臭氧生成潜势,反应性VOCs(如醛类、烯类)。
中毒、致癌:1: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甲醛等;2:丁二烯、丙烯酰胺、丙烯腈、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等。
臭味扰民:丙烯酸乙酯(0.00537ppm),感知阈、识别阈,人体自限性。
VOCs污染的排放源
  (1)不完全燃烧;燃料燃烧、垃圾焚烧、车辆等;
  (2)制程排放;炼油、石化、有机精细化工(涂料、油墨、粘结剂、农药、医药)等;
  (3)油品挥发;炼油∕石化、储油库、加油站、车辆等 ;
  (4)溶剂使用;塑料橡胶制品加工、工业涂装(清洗)、建筑涂装、印刷包装、木材及家具制造业、制鞋、皮革、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、干洗、汽车维护保养等 ;
  (5)生物作用;污水厂∕填埋场、自然源等;
   我国的VOCs污染控制及实施标准
VOCs是PM2.5和城市灰霾的重要来源之一。由于前段时间全国大范围雾霾,把PM2.5推到公众的面前,这使得VOCs控制问题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,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标准和法规还存在较多欠缺。作为大气环境管理的依据——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没有明确的VOCs控制要求。我国涉及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只有十多项,不过,有相当一部分标准正在制订过程中。
目前,我国已经发布的对VOCs排放的标准有:
1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(GB16297-1996)
2、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(GB14554-1993)
3、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16171-1996)
4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GB18483-2001)
5、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20950-2007)
6、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20951-2007)
7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20952-2007)
8、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GB21902-2008)
制订中的VOCs排放的标准有:
1、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2、石油化工化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3、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环氧树脂、酚醛树脂等)
4、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系列标准)
5、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系列标准)
6、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系列标准)
7、涂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8、油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9、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0、皮革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1、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2、涂装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3、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4、服装干洗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15、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    我国的VOCs控制已经开始,地方标准走在前面。北京,上海和珠三角地区率先,在自然保护区、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重要湿地、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,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。在水源涵养区、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。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要入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相应规划要求。同时将石油、化工列为排放VOCs的重点产业。
欧洲国家的VOCs分级控制标准
高毒害 5mg/m3:丙烯腈、苯、环氧乙烷、1,3-丁二烯、1,2-二氯乙烷、氯乙烯等具有极高的健康风险,需要针对个体污染物,制订严格的排放限值。
中等毒害 20mg/m3:甲醛、乙醛、酚类、苯胺、硝基苯、氯甲烷等一些VOC物质,有一定的健康风险,或者可生成光化学烟雾、造成平流层O3耗损或全球变暖。
低毒害 100mg/m3: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、氯苯、甲醇、丙酮等大多数VOC物质,具有较低的毒害作用。
美国VOCs控制
分类型控制:工艺排气;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;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;装载设施;废水挥发。
1.工艺排气
1.新源执行标准(NSPS)
指标:TOC(扣除甲烷、乙烷)
要求:削减98%或20ppmv(3%含氧)
2.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(NESHAP)
指标:总有机HAPs(131种)
要求:削减98%或20ppmv(3%含氧)
gVOC∕kg固体涂层。
2.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

压缩机
释压装置
取样连接系统
阀门
开口阀门及管线
法兰
其他缝隙接合处
VOCs泄漏控制标准

泄露定义值
1阶段:10000ppmv
2阶段:500ppmv
3阶段:激励计划
原则:定期检测,及时维修
3.储罐
 

 

 

 

 





固顶罐
浮顶罐
考虑因素:蒸气压;容积
控制要求(一)

控制要求(二)
浮顶罐密封方式

液体镶嵌式密封
机械式鞋形密封
双封式密封
控制设施
密闭排气系统
控制设备效率或排放浓度规定

4.装载设施
顶部装载:
溅洒式;浸没式。
底部装载
控制设备
蒸汽平衡系统

5.废水挥发
收集系统(隔离)
处理、贮存设施
USEPA建议的最佳控制技术:浮动顶盖;液面10cm处的挥发性有机物﹤300 ppm(以甲烷表示);密闭式固定覆罩及气体回收系统,其回收及破坏总和效率需达95%以上。
基于物质平衡的VOCs排放控制

逸散性排放量:F=I1-O1-O5-O6-O7-O8
F =O2+O3+O4+O9
逸散率=F∕(I1+I2)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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